公平交易法
公平交易法第十條第三款「無正當理由,使交易相對人給予特別優惠」,請具體舉例說明之?

公平交易法第十條第三款「無正當理由,使交易相對人給予特別優惠之行為」係指獨占事業在無法提出具體正當理由之情形下,利用其優越之市場地位,要求其交易相對人給予其在價格或其他交易條件上之優惠等行為而言。例如在買方獨占時,要求上游事業特別對買方補貼倉儲、裝潢費用或負擔買方進貨成本變動之損失等,凡此皆屬第十條第三款所稱之優惠行為。至於該行為是否「特別」、理由是否「正當」,則仍需針對個案綜合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