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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事業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請問「陳述」之定義?業務人員向一特定之交易相對人陳述之行為,是否即屬本條之情形?若是則本條是否規範過嚴,將使事業動輒得咎?
「陳述」係指以口頭言詞表達意見。至於業務人員向一特定交易相對人陳述之行為如係受事業之指示或默示同意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者,事業即應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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