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法
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四項規定,廣告代理業與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知情形下,仍製作、設計或刊載有引人錯誤之廣告時,應負何種責任?

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課以廣告代理業及廣告媒體業負連帶民事責任,係以明知或可得知情形下,仍製作、設計或傳播、刊載有引人錯誤之廣告時,始有適用。其目的在使廣告媒體業能對不實或引人錯誤之廣告作相當程度之篩選。故基本上僅限於對廣告有支配能力之可能,足以篩選時始有適用。

 

至於廣告代理業及媒體業確切的適用範圍,由於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時,廣告媒體業僅負民事連帶責任,而無刑事及行政責任,而民事連帶責任乃普通法院審理之權責,故廣告代理業及媒體業之適用範圍仍由法院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