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法
公平交易法是否專門針對大企業而來,大企業將會受到何種約束?

依公平交易法第二條規定,公平交易法所約束之事業包括公司、獨資或合夥之工商行號、同業公會及其他提供商品或服務從事交易之人或團體等,可知公平交易法對大小企業均適用之,絕非專門針對大企業而來。惟大企業確實較可能達到該法第五條獨占事業及第十一條結合應事前提出申報之標準,但縱使達到該標準並不表示違法。僅在其行為有違反第十條之規定,即以不公平之方法,直接或間接阻礙他事業參與競爭、不當決定價格、維持或變更,無正當理由使交易相對人給予特別優惠,以及其他濫用獨占市場地位之行為,始予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