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法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事業結合申報案件之決定的審酌標準為何?

事業間進行結合,雖將減少競爭,或妨害市場競爭之功能,但其結合亦可能促進生產之規模經濟,降低生產成本,增強結合後事業之整體競爭能力或促成產銷合理化,故公平交易委員會依據公平交易法第十二條規定,就申報結合案件所可能形成的「整體經濟之利益」與「限制競爭之不利益」兩者進行衡量,如果前者大於後者,公平交易委員會不得禁止其結合。另為確保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延長期間之結合申報案件所作的決定,均得附加條件或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