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團體或個人辦理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所委託業務涉及處理個人資料,則該受託處理個人資料之法人、團體或個人,視同委託機關,並以委託機關為權責歸屬機關,由委託機關負賠償責任。例如:委託機關為公務機關時,則受託之個人、法人或團體於受託範圍內,視同委託機關,而應適用本法有關公務機關之規範。(本法第4 條規定;施行細則第7 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