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資保護
公務機關在那些情形下,可以蒐集、處理或利用一般性個人資料?

(一)公務機關蒐集或處理「一般性個人資料」,必須有「特定目的」,並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本法第15 條、第7 條規定;施行細則第10 條、第14 條、第15 條規定):

 

1. 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

2. 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3. 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二)公務機關利用「一般性個人資料」,應區分是屬於「特定目的內利用」或是「特定目的外利用」,其要件如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 條、第7 條規定;施行細則第9 條、第10 條、第14 條、第15 條、第17 條規定):

 

1. 特定目的內利用

公務機關利用您的一般性個人資料,原則上應在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且其利用個人資料與蒐集的特定目的相符。

 

2. 特定目的外利用

公務機關於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得在特定目的外利用一般性個人資料:

(1)法律明文規定

(2)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

(3)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4)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5)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6)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7)經當事人書面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