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法
倘一公司註冊某一類似未經註冊之國外著名商標於同類商品,經獲得在台商標專用權,該外國商標所有權人可否依公平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三款提出告訴?

按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依照著作權法、商標法或專利法行使權利之正當行為,不適用本法之規定。故若一公司有上開行為,則其在台已取得商標專用權,其權利之行使係依據商標法規定之正當行為,依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於此情形並無公平交易法之適用。故外國著名商標所有權人於商標主管機關撤銷他公司之商標註冊前,尚無法依公平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三款主張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