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法
依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反面解釋,陳述散佈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屬實情事似不違法,是否有鼓勵商家彼此揭瘡疤相為攻詰之虞?

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陳述或散布之情事,須為「不實」,目的不僅在維護事業之營業信譽,亦在保護消費者利益。至於彼此互揭瘡疤,相為攻詰,雖然其所陳述者係屬真實,但若僅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時,則可能有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