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陳述或散布之情事,須為「不實」,目的不僅在維護事業之營業信譽,亦在保護消費者利益。至於彼此互揭瘡疤,相為攻詰,雖然其所陳述者係屬真實,但若僅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時,則可能有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