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法
交通部郵政總局(自92年1月1日起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販賣郵票行為是否須受公平交易法規範?

郵政總局係交通部為經營郵政業務,依郵政法第二條(即91年7月10日修正之郵政法第三條,依91年7月日修正公布,預定92年1月1日施行之郵政法第三條,將改由國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提供郵政服務。)規定所設置之郵政機關。其所發行之郵票係有價證券,為證明郵費交付之表示,然因郵票尚具蒐集、典藏之價值,而得為一般交易、買賣之標的,郵政總局於發行具有蒐集、典藏價值之郵票及原圖明信片時,即符合「提供商品....從事交易之人或團體」規定,而為公平交易法第二條第四款所稱之「事業」,故其於廣告上對於郵票、原圖明信片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等所為之表示或表徵仍需受公平交易法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