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法
事業結合未依規定辦理者會受到那些處分?

依公平交易法第十三條規定,事業結合如果屬於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規定應事先提出申報而未申報、提出申報但於等待期間即逕行結合,或申報後經公平交易委員會禁止其結合而為結合,或未履行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結合決定所附加的負擔,公平交易委員會可視其結合之型態,做下列不同之處分︰

 

1. 禁止其結合

2. 限期命其分設事業

3. 處分全部或部分股份​

4. 讓部分營業​

5. 免除擔任職務

6. 其他必要之處分

 

 
事業如果違反前述之處分者,公平交易委員會可以進一步做
 

1. 命令解散

2. 停止營業

3. 令歇業之處分

 

 

除了上述之處分外,並明體得依公平交易法第四十條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 5,000萬元以下罰鍰。另事業結合如申報事項有虛偽不實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