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法
事業結合前,不知其結合之占有率,是否構成「不以故意為要件」,而受處罰?

由於中小規模之企業與其他事業結合,可達規模經濟之效果,因此公平交易法基本上對事業結合是採取肯定之態度及較寬鬆之管理,僅對達到一定標準之市場占有率或銷售金額之較大型事業,於結合前須事前提出申報。

 

另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二七五號解釋「人民違反法律上之義務而應受行政罰之行為,法律無特別規定時,雖不以出於故意為必要,仍須以過失為其責任條件。但應受行政罰之行為,僅須違反禁止規定或作為義務,而不以發生損害或危險為其要件者,推定為有過失,於行為人不能舉證證明自己無過失時,即應受處罰。」,故事業如不能舉證證明自己無過失而不知其應事先提出申報時,仍應受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