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法
事業的促銷廣告不實,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按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所稱商品(服務),係指具有經濟價值之交易標的暨具有招徠效果中其他非直接屬於交易標的之相關交易事項,包括事業之身份、資格、營業狀況與他事業、公益團體或政府機關之關係,事業就該交易附帶提供之贈品、贈獎等。例如某公司於促銷廣告中宣稱「凡消費滿XX千元,即贈送泰國來回機票」,惟實際上所贈送者,僅係機票抵用券,且須至旅行社消費方可抵用,則此一行為,即係以不實之促銷廣告內容引誘消費者,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