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糾紛
事業單位延遲為勞工參加勞保,致使少領老年給付,勞工於多少時間內可以請求賠償?

關於此一問題,行政主管機關之解釋認為,該等行為係屬侵權行為之賠償,應適用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即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在司法實務上,則有認為應適用債務不履行,應依民法第125條,消滅時效應為十五年。

 

1. 內政部74.4.22台內社字第307950號函釋。

 

2. 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770號判決。 以上是主張適用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時效

 

3. 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369號判決。

 

4. 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2540號判決。

 

5. 高等法院台中分院89年度勞上易字第2號判決。

 

6.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93年度中勞簡字第37號判決。 以上司法判決,主張適用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