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聞
離婚藏小孩 當心丟了監護權
 
 
                 2017年1月22日
 
 
蘋果新聞  
 
 

 

小芬與阿浩婚後感情不睦,婚姻終至破裂,而雙方互訴離婚,並且就二人所生的未成年小孩大打監護權官司。但阿浩卻在官司進行中,把小孩帶到國外,不讓小芬知道小孩在哪裡、也不讓小芬看小孩,這使得小芬焦急不安,也擔心不知道能否爭取到小孩監護權。

在離婚的案子中常聽到類似案例,其中一方把小孩抱走藏起來,不給另一方探望,故意不給對方跟小孩相處的機會,藉此不斷灌輸小孩不正確的觀念。而夫妻間打離婚官司時,對於未成年小孩子的爭奪戰,確實有很多人會採取直接將小孩帶走的策略,因為在還沒離婚而監護權也還沒判定前,父母雙方本來就對小孩都有監護權,自然能將小孩帶走,把小孩藏起來不讓對方獲得與小孩相處的機會,但是這樣的做法對小孩反而是一種傷害。

而我國法律在民國102年也已經修正,《民法》第1055條之1第一項第6款規定,法院在審酌監護權時應注意,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小孩行使權利的行為。所以現在若是還惡意將小孩帶走或藏匿小孩,在監護權官司中,反而是不利的。

現在法院在離婚或是監護權官司中,是很重視小孩的,而且是以小孩最佳利益為考量,甚至在訴訟進行中,會暫定未成年子女與雙方父母會面交往的方式,避免因為訴訟曠日廢時,等訴訟終結,而孩子與另一方的感情也疏離了。(撰文:陳奐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