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聞
政府管太多:著作權新法 恐不保障創作人

雖新版《著作權法》草案尚未立法通過,不過新法在職務發明權的界定不清,創作者憂心,一旦契約未註明著作權屬於受僱者,是否就代表公司擁有著作權或修改權,無法保障創意工作者的權益。

改隸經濟部業界不滿

近期已有圖文創作者po文質疑,若契約沒有特別註明著作權屬於受僱者,是否就代表以後公司擁有著作權或修改權?且自己的創作或版權在販售後,新法允許公司任意修改,更無法保障創作者權益。 
歷經近4年、47次「著作權法修正諮詢小組」的會議,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最近提出著作權修法草案第一稿,並已於4月25日召開第一次公聽會,雖目前尚無定論,但在職務發明權利界定上,已引發許多自由創作者、學者的質疑聲浪。 
學者指出,在原《著作權法》第11條、第13條中,假設A為著作權人,B為創作權人公司,過去只要A、B契約未載明,或B沒徵求A方同意,B就不能修改、移轉或販售。但新法中,智慧財產局以因應時代改變或需求為由,未來即使A離職,著作權仍屬B擁有,只要B有需要,就可修改或持續使用,完全無視A方權益。 
台科大專利研究所副教授章忠信表示,著作權新法對創作者的保障不足,未來若著作權人與公司雙方的契約中未說明清楚,一旦著作權人離職或跳槽,公司就能修改、移轉或販售該名員工作品。 
此外,該法主管機關最早為內政部,後改隸經濟部,業界批評,經濟部以經濟掛帥,又負責國際貿易談判,受談判壓力及各種商業性權利人遊說,引發市場質疑《著作權法》草案恐向商業性權利人傾斜。 

主管機關應改文化部

專攻著作權領域的律師蕭雄淋指出,可參考國際,包括日本將著作權局設於文部省、韓國智慧財產局置於文化觀光部、法國也由文化部主管著作權法。蕭雄淋認為,應該將《著作權法》草案主管機關改為文化部,才能在兼顧各種文化產業發展,提出合理可行的修正案。 

政府回應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副局長李鎂指出,現行「職務發明」權利界定,偏向著作權屬員工,財產權或散布權則屬公司, 至於新法的修改,主要是多數企業擔心員工跳槽、離職,未來難以應用此著作,並無意剝奪創作者權利。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長王美花說明,在時代變遷與需求下,日、韓等鄰國都認為著作權屬於公司,但目前尚未達成共識,仍會多舉辦公聽會後再拍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