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聞
孕母出養孩子 生父爭監護權敗訴

張姓男子花錢與魏姓「代理孕母」發生性關係並生下一女,他主張魏女擅自出養孩子給梁姓夫妻,提告請求撤銷收養、爭取小孩監護權。一審判決收養無效,台灣高等法院昨天改判張姓男子敗訴,女童不用與相處五年的養父母分離。

本案逆轉的關鍵在於,一審認為出養小孩沒獲得生父同意,收養無效;但二審法官認為,子女出養時應得其父母同意的規定,是指「法律上」的父母,而不是「血緣上」的父母,張姓男子沒認領女童,不是女童法律上的父親,孩子出養合法。

張姓男子(四十五歲)想要小孩,但太太不孕;二○○八年底,他上網得知當時廿一歲的魏姓女子願意當「代理孕母」,寫信聯絡對方,連兩天在汽車旅館發生性關係;三周後魏女表示懷孕。魏女二○○九年八月廿八日生產,兩個月後出養小孩,張得知後提告請求撤銷收養,表示願意簽協議保證孩子與梁家聯絡。

梁姓夫妻主張他們有意願收養孩子且經濟能力佳,兩人細心呵護女童,孩子和梁家人已建立感情;生父不能斷然將女童強行脫離現有家庭,這樣對孩子人格發展不利。

魏姓女子說,她過去經濟拮据當「代理孕母」,與一名男子發生性關係,但對方事後反悔;不久她與張姓男子約定生小孩,但張懷疑她與其他男人發生性行為的時間接近,質疑孩子血緣。張不承認孩子是他的、罵小孩是雜種,知道待產期卻從沒聯絡,她只好請社工幫忙,無償出養孩子;她的電話和住址都沒變,張若有心知道孩子的下落不難。

「一定要用判的嗎?能不能試著談談看?」二審法官在辯論終結前,仍試圖勸說調解,希望這場天倫戰爭別淪為「一家歡樂、一家愁」殘酷局面,但雙方都堅持要孩子,難有共識。

養父母的訴訟代理人許民憲律師表示,孩子不是物品,親子相處是有感情的,不能光憑法律上收養效力,也不能只憑血緣,應考量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感謝法官理解養父母處境。

高院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法官要生父先迴避,當庭詢問養父「最後有什麼意見想說?」養父當庭落淚,提到對孩子視如己出,不忍與孩子分離,會給孩子全部的愛。

聯合報 記者林志函、羅緗綸、王慧瑛/2015.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