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法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收視率調查案件之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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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為維護收視率調查市場之交易秩序,確保電視媒體事業之公平競爭, 避免事業欺瞞或隱匿收視率調查報告之重要交易資訊,從事不公平競 爭行為,影響收視率調查市場及電視媒體產業之健全發展,特訂定本 處理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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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名詞定義) 本處理原則所稱收視率係指特定時段內收看特定節目或廣告之人數( 或家戶數)占電視閱聽眾總人數(或總家戶數)之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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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調事業之資訊揭露) 事業提供收視率調查服務,應於調查報告中揭露下列重要調查資訊予 交易相對人: (一)調查對象、調查區域範圍、調查統計單位、調查資料時間、實施調 查期間。 (二)調查過程及方法:採抽樣調查方法應附抽樣設計。抽樣設計應記載 抽樣方法、樣本數量、誤差範圍、實施抽樣作業程序及有效樣本產 生過程、拒查或替換樣本之處理、收視率與抽樣誤差之估計方法。 抽樣誤差估計公式應與抽樣方法相符,若不相符,則應提供合理說 明。 (三)調查結果及誤差分析:應記載收視率估計值、抽樣誤差值、有效樣 本數量、樣本替換率、樣本代表性檢定之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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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當欺罔行為) 事業從事收視率調查服務,不得以欺瞞或隱匿前點各項重要交易資訊 之方式,爭取交易機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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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真實表示原則) 事業公開發布之收視率調查結果,不得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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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發布收視率調查結果之資訊揭露) 事業公開發布收視率調查結果,應依下列規定揭露重要交易資訊: (一)事業於平面媒體、電子媒體、廣播公開發布收視率調查結果,應同 時揭露調查公司、調查時間、調查區域範圍、調查對象、調查方法 、抽樣方法、抽樣誤差值、樣本數量及有效樣本數量之重要交易資 訊。 (二)事業透過電視畫面公開發布收視率調查結果,畫面資料無法完整揭 露前項資訊時,應輔以旁白補充說明,以平衡報導,且應於自身發 行之平面媒體或設立之網站上充分揭露前項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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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資料保存) 從事收視率調查服務之事業宜於調查報告交付交易相對人時起,保存 完整調查報告及調查資料至少一年。發布收視率調查之事業亦宜於發 布時起,保存完整調查報告至少一年。 前項調查資料包括母體清冊、樣本底冊、加權資料、分層標準、樣本 配置、有效樣本底冊、拒查樣本底冊、替換樣本底冊及訪查、監督、 複查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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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法律效果) 事業違反第五點者,構成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四條之違反 。 事業違反第三點、第四點、第六點,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構成公 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之違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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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過渡條款) 事業從事收視率調查服務行為,應自本處理原則發布之日起三個月內 參照本處理原則相關規定適當調整;屆期未調整者,本會得就個案調 查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