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法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同業公會之規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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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平交易法已自民國八十一年二月四日起正式施行,並經八十八年二
    月三日修正部分條文,同年二月五日施行,同業公會係屬該法第二條
    所稱之「事業」,與公司行號等同受規範。有鑑於係同業公會係以協
    調同業關係、增進共同利益及促進社會、經濟建設為宗旨而成立之組
    織,其行為與公平交易法之適用關係頗為各界所關注。為使同業公會
    瞭解並落實公平交易法之相關規範,本會爰參酌美國、日本、德國及
    韓國等相關規定,並經多次邀請專家學者、同業公會代表及政府主管
    機關開會研討,以廣納各界意見後,彙整予以闡明。
    研訂本規範說明之目的,除為使同業公會瞭解公平交易法之有關規定
    俾利遵循外,同時作為本會處理相關案件之參考。惟本規範說明僅係
    就同業公會過去可能牴觸公平交易法之行為態樣予以舉例說明,其中
    容或有未盡周延之處,故仍須就個案加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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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同業公會可能牴觸公平交易法之行為︰
 (一) 限制事業進出特定市場。
 (二) 以下列行為限制特定市場競爭,致妨害市場功能者︰
      1.限制商品或服務之種類、規格或型式:
      (1) 於會員間劃分製造商品或銷售服務之種類、規格,以使其協同
          規範製造之商品或銷售之服務,或建立起事業之獨占力。
      (2) 以拒絕許可之方式限制新商品之運送或對新商品銷售時間設限
          。
      2.限制商品產能或服務規模擴充之行為:公會可能藉由限制會員設
        備之重置或擴充及機器設置之行為來限制商品之產能,另外亦可
        能經由限制廣告、技術引進、研發,或營業之據點、內容及方式
        來控制商品產能及服務規模之擴充,而妨礙市場競爭功能。
      3.限制商品製造、運送或銷售之行為及限制勞務提供之行為,上述
        限制可能經由量的控制例如以配額、產銷數量上下限、存貨量、
        生產時間、原料購買等方式加以限制。另外,除量之限制外,亦
        可能為質的控制,例如對商品製造、銷售或服務提供之水準予以
        約制。茲列舉以往國內公會較常見之相關行為說明如下:
      (1) 公會協商同業集體減產。例如部分公會曾涉及協議減產,並由
          公會分配,限制各會員廠之發貨數量。
      (2) 公會限制發貨行為:國內部分公會曾涉及協議減產,並由公會
          分配,限制各會員廠之發貨數量。
      (3) 公會成立聯合社統一採購行為:部分同業公會藉聯合社方式大
          量採購商品協議售價及約定其他事業活動。
      4.有關會員銷售商品之價格或服務報酬之協議、訂定、公告、維持
        或變更。
      5.限制商品或服務之交易地區或交易對象之行為:
      (1) 以劃分或協同規範之方式限制會員之交易地區或交易對象。
      (2) 約制會員接受訂單之行為或方式,或投標資格。
      (3) 無具體或合理標準,以對會員區分等級之方式限制會員之交易
          對象。
      6.共同決定商品銷售條件、服務條件或其他有關交易支付條件:
        例如同業公會統一制定標準契約條款,或相互約束收費方式、服
        務方法、付款期間、付款條件、交貨地點、方法、售後服務之期
        間、內容及方法之統一約定,亦可能涉及公平交易法之有關規定
        。
 (三) 以不當之交易限制或不公平交易之方法為內容訂立國際協定或契約
      。
 (四) 使所屬會員為差別待遇或其他不公平之交易行為。
 (五) 其他有關不當之共同行為限制特定市場之營業競爭。
三、公平交易法之豁免︰
    依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之規定申請許可之行為。
四、同業公會行為若未涉及上開「可能牴觸公平交易法之行為」,符合商
    業團體法及工業團體法等相關規定,應無牴觸公平交易法之規定,茲
    列舉如次︰
 (一) 蒐集產業資料供會員參考,例如海外市場及國內外經濟趨勢等資料
      。
 (二) 研發推廣或指導會員有關經營管理之技巧,並提供教育及訓練。
五、同業公會之自律公約如涉及公平交易法之聯合行為規定,仍須向公平
    交易委員會申請解釋或許可,茲舉例如次:
 (一) 為提高經營效率及便利消費者之選購,建立一套非強制性之規格或
      品質之自我規範標準。
 (二) 為避免不公平競爭行為,例如過度贈獎或贈品、誇大不實廣告等,
      建立一非強制性之合理自律規範。
 (三) 前述第二項所稱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