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法
全民健康保險藥品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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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應記載事項 一、立契約雙方之名稱、代表人或負責人、地址、電話、執業或營業登記 證字號等資料。 二、交易藥品之中英文品名、藥品許可證字號、藥品許可證種類、藥品類 別、劑型、規格、單位、產地、製造廠名稱、廠牌、單價、健保代碼 等資訊。 三、立契約雙方之訂購方式、交貨方式及付款方式(含折扣、折讓、贈品 、捐贈、管理費及其他交易之附帶條件)、履約與保證、違約處罰、 爭議處理等相關事項。 四、契約期間健保支付價調整時之處理方式。 五、契約期間交易藥品不再納入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時之處理方式。 六、立契約雙方均不得要求、期約、交付或收受對方相關人員佣金、比例 金、仲介費、後謝金、回扣、餽贈、招待、或其他不正當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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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不得記載事項 一、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支付價調整後之新核定價,以指定藥價差或按照藥 價調整比例方式,自動調整契約單價相關約定。 二、其他違反法律強制規定之相關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