鴻邦新聞
《法律常勝軍》如何簡易分辨吸金?

 

 

花蓮地檢署於107年5月4日破獲「美麗人生」吸金2.4億元,該集團以舉辦健康講座推銷健康食品,並宣稱寄放10萬元,半年可獲得6000元的高利息;台南地檢署於107年5月3日破獲「投資禮券」吸金27億元,張姓主嫌以投資新光三越百貨公司禮券轉售方式,宣稱投資10萬元,每月可獲取18%至20%不等之利息;嘉義地檢署於107年3月3日破獲「快取寶」吸金188億元,快取寶宣稱投資快取寶智能櫃機器,每投資10萬元,每個月可獲取2%至7%不等之利息;臺北地檢署於107年1月11日破獲「港商聖濰公司」吸金3億元,其宣稱投資外匯,每年可獲利10%至16%等,前述均因涉及違法吸金而遭地檢署以違反銀行法罪名為偵辦。

什麼是吸金呢?這要從吸金的始祖「查爾斯.龐氏」說起,龐氏早在1919年時對外宣稱向其投資購買郵政票券,每1.5個月內就可獲利50%,因此短時間吸引了大量的資金投資,然而事實上龐氏根本沒有進行郵政票券買賣,其僅係以「後金補前金」、「以空賣空」,也就是以後來投資者的錢作為先前投資者的投資利息給付,等到後來一旦新加入之投資者速度減緩、無法因應前面龐大投資之利息後,騙局就會一夕之間崩毀,此就是著名的「龐氏騙局」,之後凡是以相同或類似的手法所為的騙局,就統稱為「龐氏騙局」。

由於後代模仿騙局者太多,為了避免等到泡沫吹大且破滅後才為偵查,將造成受害者過多,所以世界各國乃對於此等騙局手法以提前處罰之方式訂定法規處罰,在台灣落實的法規就是「銀行法」,通常而言,只要主辦單位不是銀行身份,卻以任何方式,舉例如前述之「禮券」、「外匯」、「健康食品」、「機器設備」、「股票」等五花八門名目,宣稱為「借款」、「投資」、「股東」或以其他方式,而約定可以給予顯不相當之回報,也就是高於一般銀行年定存利率者,就會被認為違反銀行法,將龐氏犯罪在一剛開始犯罪模式定型時,就早一步制止。

那身為平民老百姓,對於法規都不懂、包裝方式也不懂,無法分辨究竟對方所說的投資方式,到底是不是真的?到底是不是屬於吸金?所以到底要如何分辨是不是吸金呢?最簡單、也最重要的一個判斷方式-只要對方不是銀行,而且說出「保證獲利」這4個字的魔術咒語,且一個月「獲利2%」以上,由於如此高獲利之商業模式不可能開放給外人參與,可以直接斷定就是「吸金」,已經違反銀行法,請切記在心,保財平安。

【陳郁婷小檔案】

・鴻邦法律事務所 所長

(中時電子報)

資料來源: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80604001622-260410